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835号
原告:阜阳市春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口西侧技工学校综合楼2#4#楼。
法定代表人:江士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李浩,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春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浩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春辉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阜阳市春辉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阜阳市春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严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