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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2080号

高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高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08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勇(自报),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2014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羁押,201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鸿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高勇三次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1日,被告人高勇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居委会锦华路丰华坊43号停车间,盗走被害人崇亚敏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的电动车(无法核价)。2.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高勇去到被害人丁某租住的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细沙路旺南坊65号6号出租屋,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该出租屋门锁撬开,在屋内盗走一部黑色的宏基牌手提电脑(无法核价)。3.2017年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高勇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骏业路新联坊临46号之二楼道内靠门口位置的停车处,盗走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的电动车(无法核价)。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无法起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高勇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崇亚敏、丁某、黄某的陈述;被害人崇亚敏的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证中心补充材料通知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侦查说明;前科材料;人口详细信息表;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高勇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浩然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