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382号
原告:华章洪,女,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乾伟,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9号3-1,统一信用证代码9150010320344244XB。
法定代表人:卢朝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卓,男,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清平,女,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原告华章洪诉被告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华章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华章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章洪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75元,减半收取为1938元,由原告华章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朝义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