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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1289号

付兵与周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付兵,周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1289号原告付兵,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昌义,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周召,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孝林,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系被告周召之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黎明村二组(东南环线)。负责人曾子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付兵诉被告周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付兵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付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付兵负担。

审判员  赵志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