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81民初1974号
原告:郑辉,男,汉族,巢湖市人。
被告:黄琦,男,汉族,巢湖市人。
原告郑辉诉被告黄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方江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辉、被告黄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欠款53000元,并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25日)起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两人于2016年12月12日共同购买福特轿车一辆,费用58000元全部由原告先行垫付,购买后该车登记于被告名下,并经原告同意后,由被告保管并出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将该车转由被告个人购买,被告将原告垫付的购车款返还给原告,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并承诺几日内归还。但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欠款,但被告一直未能给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黄琦承认原告郑辉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辉欠款5300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损失(按年利率6%自2017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470元,合计1095元,由被告黄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江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