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302号
原告:安溪县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物业公司),地址安溪县城关河滨南路中段(蓝溪国际会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662836157K。法定代表人赖玲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涛,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合金,男,1975年2月17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原告卓越物业公司与被告陈合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越物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卓越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淑珍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