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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3302号

安溪县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合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溪县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合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302号

原告:安溪县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物业公司),地址安溪县城关河滨南路中段(蓝溪国际会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662836157K。法定代表人赖玲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涛,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合金,男,1975年2月17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原告卓越物业公司与被告陈合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越物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卓越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淑珍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