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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353号

申请人原占峰、孙秀芹、于英菊、原浩洋与莱州市瑞骏运输有限公司因工亡补助金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原占峰,孙秀芹,于英菊,原浩洋,莱州市瑞骏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53号

申请人:原占峰,男,194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人:孙秀芹,女,194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人:于英菊,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

申请人:原浩洋,男,200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

申请人:莱州市瑞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土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邱正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秋江,莱州市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原占峰、孙秀芹、于英菊、原浩洋与莱州市瑞骏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工亡补助金纠纷,于2017年7月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莱州市瑞骏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占峰、孙秀芹、于英菊、原浩洋一次性因公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损失30万元(已理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原占峰、孙秀芹、于英菊、原浩洋与莱州市瑞骏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朝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侯玥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