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881号
原告:车小峰,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超,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上桥肖家湾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2316XG。
法定代表人:卢兵,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车小峰与被告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车小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车小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左婧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毛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