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5620号原告张妙南,男,1946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诸蓉,女,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李明,男,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妙南与被告诸蓉、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妙南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郁菊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朱露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