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282号
原告:孙成方,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被告:于胜臣,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原告孙成方与被告于胜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孙成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日,被告以开发原李权庄镇柴岚村二层楼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于胜臣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法,原告仍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同意适用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孙成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贵毓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武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