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刑初668号被告人李德山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京0111刑初66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被告人李德山刑期起止日有误,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2页第21行、第22行“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
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郑春节 更多数据:
李德山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刑初668号被告人李德山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京0111刑初66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被告人李德山刑期起止日有误,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2页第21行、第22行“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
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郑春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