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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特95号

唐某1唐某2申请宣告姚芬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唐某1,唐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民特95号

申请人:唐某1,男,201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申请人:唐某2,女,201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二申请人的

法定代理人:唐某3(系唐某1、唐某2祖父),住重庆市潼南区。二申请人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向海,重庆市潼南区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唐某1、唐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姚芬,女,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系申请人唐某1、唐某2之母。姚芬于2011年12月20日与潼南区X镇X村X组村民唐某4结婚。唐某4于2014年8月16日在新疆因交通事故死亡。姚芬于同年9月从新疆回到娘家后便外出,至今未归,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申请人唐某1、唐某2申请宣告姚芬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发出寻找姚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姚芬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被申请人姚芬于2014年9月离家外出后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2年。经本院公告寻找,公告期限届满后姚芬仍然下落不明,故对姚芬失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姚芬失踪;

二、指定唐某3为失踪人姚芬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沁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