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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329号

那明艳与赵德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那明艳,赵德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329号申请执行人那明艳,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赵德意,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95号那明艳与赵德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德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朴明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