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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刑初19号

陈九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九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02刑初19号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九玉,男,汉族,1993年2月19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2017年1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行政拘留15日。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九玉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并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菊玲、代检察员张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九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陈九玉到本市王益区五一路诺诺烟酒商行,谎称要购买整箱方便面,在营业员陈某进仓库取货之际,趁其不备,偷走陈某在商行吧台电脑桌上的VIVOX6plus手机一部,变卖所得赃款被其用于购买毒品吸食。2、2017年1月4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陈九玉到本市王益区河滨路亮点名都楼下贝比婴幼儿水育乐园内,谎称为小孩购买衣服,后在老板孙某不备,偷走孙某放在吧台上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变卖所得赃款被其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认定,该手机价值4795元。3、2017年1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九玉到王益区五一路英才科技有限公司内,谎称修理电脑,在假装登记信息时趁人不备,偷走失主孟某放在修理台上的ipadmini电脑一台,变卖所得赃款被其用于购买毒品吸食。4、2017年1月22日上午11时,被告人陈九玉到王益区铜华小区附近一卖燃气灶的店内偶遇前来修理燃气灶的程某,后对程某谎称需要购买二手燃气灶,在程某家中趁其不备,偷走程某放在家中电视柜上的魅蓝手机一部,变卖所得赃款被其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经审理查明,上述被盗物品均被被告人销赃未追回,仅第二起被盗手机有购机票据并据此做了价值认定,其余三起涉及物品均无购物票据,不符合价格认定的要求,故均未作价值认定。被告人陈九玉在五一路英才科技有限公司、贝比婴幼儿水育乐园的盗窃行为被视频监控拍摄。侦查人员经调查发现上述四起盗窃均为其实施,2017年1月24日将其抓获,其对上述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并于当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期间侦查机关对本案进行了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九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发时青年路贝比婴水育乐园、五一路英才科技有限公司的视频资料,孙某提供的手机发票(复印件),铜川市王益区价格监督检查所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证人赵某证言,失主孙某、陈某、程某、孟轲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九玉指认作案现场、销赃地点照片及辨认笔录,侦查机关办案说明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执行回执等证据载卷,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九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九玉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九玉多次实施盗窃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其为吸食毒品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被抓获后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期间侦查机关对本案进行了侦查,可认为是因同一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九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

二〇一八年一月七日止,前期羁押的十五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蔡淑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