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860号
原告:杜福生,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张霞,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杜福生与被告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杜福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张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杜福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杜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杜福生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任卫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