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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860号

杜福生与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福生,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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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860号

原告:杜福生,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张霞,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杜福生与被告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杜福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张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杜福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杜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杜福生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任卫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