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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854号

王锡俊与丁志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锡俊,丁志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854号

原告:王锡俊,男,1957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果松镇杉松村*组。

被告:丁志校,男,1961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果松镇南岔村*组。

原告王锡俊与被告丁志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王锡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锡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元,由王锡俊负担。

审判员  迟晓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孙境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