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854号
原告:王锡俊,男,1957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果松镇杉松村*组。
被告:丁志校,男,1961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果松镇南岔村*组。
原告王锡俊与被告丁志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王锡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锡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元,由王锡俊负担。
审判员 迟晓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孙境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