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353号申请人马越,女,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杨磊,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李会莉,女,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常鹏,男,汉族,1980年1月7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马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9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磊、李会莉、常鹏银行存款3994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贺倩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