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428号申请人魏娟被申请人沈承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财保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沈承斌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规划嘉河道南侧聚豪花园1号楼-12-房产一处,保全价值77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尹建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何宗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