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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行审14号

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与王久胜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王某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403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机关所在地:葫芦岛市龙港区茨齐路。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龙某,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法规监察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周某,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男,52岁,现住葫芦岛市。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在申请强制执行王某行政处罚一案期间,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修改文书材料,故其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撤回对王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王海涛

人民陪审员  苏剑秋

人民陪审员  赵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