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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4746号

陈秀艳与大连医科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秀艳,大连医科大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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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艳,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满族,厨师,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华(上诉人���夫),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医科大学,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南路西段*号。

法定代表人:王祖申,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舜,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秀艳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医科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遗漏主体。上诉人请求确认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是通过大连起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大连安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其单位工作的,其与上诉人之间系用工关系。因此本案遗漏主体,应将大连起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大连安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以便查明事实,确定上诉人与谁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旅劳人仲裁字(2016)第0278号仲裁裁决已裁决本案被上诉人给付本案上诉人加班费。原审法院在本案被上诉人并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驳回本案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是否妥当?原审在重审时予以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秀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董立群

审判员  车兆东

审判员  范瑞瑶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