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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145号

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与周德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周德恩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145号

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四川金堂工业园区(迎宾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被告:周德恩,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与被告周德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8元,由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辛建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艳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