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332号
原告:刘晓青,女,汉族,1967年7月9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张宗彬,男,汉族,1987年9月30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杜萍,女,汉族,年龄不详,住高密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首尔小镇1号楼1单元B段1号网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青与被告张宗彬、杜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管清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郭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