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507号
原告:黄山市钰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休宁县齐云山镇岩前村村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32549554X4(1-1)。
法定代表人:程君。
被告:程雪芬,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黄山市钰农食品有限公司与程雪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黄山市钰农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山市钰农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黄山市钰农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黄山市钰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玉保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