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财保41号
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泰山路1号锦绣江南小区。
法定代表人:余振洋,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文,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苏怡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张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春。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怡华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申请,保全标的为1057000元。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前,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怡华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费5000元退回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
代理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建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