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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547号

张青峰与李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青峰,李运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547号

原告:张青峰,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4日,住内乡县。

被告:李运生,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4日,住内乡县。

原告张青峰与被告李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张青峰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青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建晓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来刚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