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547号
原告:张青峰,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4日,住内乡县。
被告:李运生,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4日,住内乡县。
原告张青峰与被告李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张青峰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青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建晓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来刚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