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2251号
原告:国网吉林长春市九台区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九台供电公司),住所地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再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占玲,电费专工。
被告:九台市李家煤矿,住所地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超,矿长。
原告国网九台供电公司诉被告九台市李家煤矿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九台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诗、徐占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台市李家煤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网九台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电费765477.47元;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88467.77元;4.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签订一份《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了用电地址、用电性质、用电量、供电方式用电计量、电价电费、电费支付及结算双方权利义务、用电人违约责任等共计四十六条条款。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实施供电。而被告却从2015年10月起以其高压计量箱有异常为由欠交电费,2015年11月欠交电费51791.52元;原告于2015年11月经被告同意为其更换了高压计量箱,但被告仍然不交电费,2015年12月欠交电费38824.58元;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欠交电费674861.39元,以上合计欠交电费765477.47元。针对被告欠交电费的行为,原告多次下发催交通知,但被告仍不履行交费义务。根据《高压供用电合同》第38条38.4(1)款约定:“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费电费,当年欠交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违约金为288467.77元。综上,被告欠交电费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而且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由于被告属于特殊行业在没有解除合同之前不能停止供电,所以至今仍继续发生欠交情况,继续损害着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九台市李家煤矿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九台市李家煤矿在长春市九台区土门岭镇从事煤炭开采业务。2015年7月10日,国网九台供电公司与九台市李家煤矿签订一份《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如下“……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8.用电计量8.1计量点设置及计量方式(1)计量点1:计量装置设在九台市李家煤矿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人10KV车站线每月(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高供高计。……9.电量的抄录和计算9.1抄表周期为一个月,抄表例日为每月25日。供电人可以单方调整抄表周期和秒表例日,但需通知用电人。9.2超标方式:人工。9.3结算依据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以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的,当装置发生故障时,以供电人人工抄录数据作为结算依据。……第二章双方的义务第二节用电人的义务21.交付电费21.1用电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及时交付电费。……第三章合同变更、转让、终止36合同终止36.1合同因如下情形终止:(1)用电人主体资格丧失和依法宣告破产;(2)供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3)合同依法或依协议解除;(4)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未就合同继续履行达成有效协议。第四章违约责任用电人的违约责任……38.4用电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还应按合同约定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1)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第五章附则……40合同效力40.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继续履行,有效期按本合同有效期重复续展。……国网吉林长春市九台区供电有限公司、九台市官地煤矿各自在该合同上盖章。”合同签订后,国网九台供电公司按约为九台市李家煤矿实施供电。九台市李家煤矿从2015年10月起以其高压计量箱有异常为由欠交电费,2015年11月欠交电费51791.52元;国网九台供电公司于2015年11月经九台市李家煤矿同意为其更换了高压计量箱,但九台市李家煤矿仍未交电费,2015年12月欠交电费38824.58元;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欠交电费674861.39元,以上合计欠交电费765477.47元。
本院认为,一、关于是否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高压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电费及违约金的问题。国网九台供电公司与和九台市李家煤矿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供用电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负有及时交纳电费的义务,但被告自2015年11月份至2017年2月一直未交纳电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电费及违约金的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据此,原、被告双方关于逾期交付电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费765477.47元及违约金288467.77元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九台市李家煤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台市李家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国网吉林长春市九台区供电有限公司电费765477.47元及违约金288467.77元。
二、驳回原告国网吉林长春市九台区供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5元,减半收取计7142.5元,由被告九台市李家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亚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周英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