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322民督54号
申请人:王淑君,女,生于1937年1月24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
申请人:杨福碧,女,生于1958年5月18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纸市街1号附6号,现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
申请人:李燕福,男,生于1951年6月12日,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洋下新村64座,现住四川省营山县。申请人王淑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淑君称,2016年5月12日,杨福碧、李燕福夫妇向其借款3224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每1万元按每月200元计算利息,借款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考虑到被申请人杨福碧、李燕福目前资金周转困难,申请人自愿放弃资金利息,遂要求被申请人杨福碧、李燕福返还申请人王淑君借款本金3224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福碧、李燕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淑君借款本金322400元。申请费2045元,由被申请人杨福碧、李燕福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忠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罗苑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