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执44号执行申请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娄底市惟楚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分,该公司负责人。执行申请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底市惟楚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的(2015)娄中民三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娄底市惟楚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娄底市惟楚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已搬离原经营场所、现经营场所不详,经查询工商注册登记亦显示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经营异常信息,本院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账户、应收账款、投资状况、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其他资产信息进行了查控,但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申请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经营场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娄中民三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 俊
审 判 员 陈溪荷
代理
审判员 曾宪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曹胜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