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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814号

秦玉梅与胶南味沁永和豆浆美食店北京路二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玉梅,胶南味沁永和豆浆美食店北京路二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814号

原告:秦玉梅,女,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胶南味沁永和豆浆美食店北京路二店,住所地:胶南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号。

原告秦玉梅与被告胶南味沁永和豆浆美食店北京路二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邦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晶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