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袁红占,男,汉族,1975年5月3日生。被执行人任俊杰,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生。被执行人段淑梅,女,汉族,1975年5月3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惠郑执字第159号公证书立案执行的袁红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俊杰、段淑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任俊杰、段淑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俊杰、段淑梅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
审判员 毛建
审判员 李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