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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恢88号

2017-恢88袁红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俊杰、段淑梅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红占,任俊杰,段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袁红占,男,汉族,1975年5月3日生。被执行人任俊杰,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生。被执行人段淑梅,女,汉族,1975年5月3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惠郑执字第159号公证书立案执行的袁红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俊杰、段淑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任俊杰、段淑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俊杰、段淑梅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

审判员  毛建

审判员  李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