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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催2号

泰兴市龙胜炉窑材料服务部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泰兴市龙胜炉窑材料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催2号

申请人:泰兴市龙胜炉窑材料服务部。经营者:冯怀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泰兴市龙胜炉窑材料服务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6月3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泰兴市龙胜炉窑材料服务部持有的3020005326053411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出票日期2016年12月16日,票面金额20000元整、出票人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泰兴支行、收款人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15日);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兴市龙胜炉窑材料服务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泰兴市龙胜炉窑材料服务部负担。

审判长  李玉书

审判员  杨 惠

审判员  何月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