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催2号
申请人:泰兴市龙胜炉窑材料服务部。经营者:冯怀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泰兴市龙胜炉窑材料服务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6月3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泰兴市龙胜炉窑材料服务部持有的3020005326053411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出票日期2016年12月16日,票面金额20000元整、出票人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泰兴支行、收款人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15日);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兴市龙胜炉窑材料服务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泰兴市龙胜炉窑材料服务部负担。
审判长 李玉书
审判员 杨 惠
审判员 何月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