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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026号

谢杰与王海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杰,王海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026号

原告:谢杰,男,1978年8月22日,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王海超,男,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谢杰与被告王海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减半收取1300.00元,由原告谢杰负担。

审判员  董天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姜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