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026号
原告:谢杰,男,1978年8月22日,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王海超,男,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谢杰与被告王海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减半收取1300.00元,由原告谢杰负担。
审判员 董天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姜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