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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民再50号

王杰、云利明与杨青江、张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杰,云利明,杨青江,张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民再50号

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杰,男,4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利明,男,3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青江,男,5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领娟,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被告:张琪,男,45岁,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县。申诉人王杰、云利明因与被申诉人杨青江、一审被告张琪交通肇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鄂民三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内检民抗[2009]7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0)内立一监字第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王杰、云利明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故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张宏斌

审判员  魏 英

审判员  王文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涂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