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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910号

郝艳民、巨亚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艳民,巨亚彬,任影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910号申请执行人郝艳民,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文安县。被执行人巨亚彬,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文安县。被执行人任影杰,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文安县。本院在执行郝艳民申请执行巨亚彬、任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026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民

审判员  张海秋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