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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3792号

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重庆彩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当事人
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彩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792号

原告: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38号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00879。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莲,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卓悦,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彩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瓦窑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6242317L。

法定代表人:程伟。

第三人: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14214493242Q。

法定代表人:代慧忠。

原告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彩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彩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另,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将诉讼请求减少至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本院立案庭交纳)。

审判员  宋晓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青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