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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767号

林双、郑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双,郑建海,陈国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双,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隐、施明强,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海,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审

被告:陈国柱,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上诉人林双因与被上诉人郑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审查,从林双的陈述及陈国柱的出入境记录分析,陈柱国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情形,本案不属于涉外商事案件。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双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不采用涉外商事案件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宏杰

审 判 员 刘伟达

审 判 员 蔡蓓蓓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

书记员 李博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