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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71号之一

李成刚、杜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09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成刚,杜海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成刚,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杜海龙,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承德市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李成刚与被执行人杜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成刚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杜海龙履行给付0.3158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5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 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