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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163号

赵蓓蓓、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蓓蓓,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湖北酷尔斯堡木业有限公司,赵震,武汉嘉合先枫包装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16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赵蓓蓓,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28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凡,男,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一审

被告:湖北酷尔斯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剅河镇工业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赵震。一审

被告:赵震,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一审

被告:武汉嘉合先枫包装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特5号。

法定代表人:张先育。上诉人赵蓓蓓因与被上诉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湖北酷尔斯堡木业有限公司、赵震、武汉嘉合先枫包装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蓓蓓收到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蓓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章 滢

审判员 吴建铭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诗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