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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745号

成都五州世纪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林兵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五州世纪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林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745号

原告:成都五州世纪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罗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男,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兵,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五州世纪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兵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五州世纪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五州世纪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