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4民初285号原告巫绍芬,女,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高中文化,待业,住昌宁县田园镇。委托代理人孙连鲛,云南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红丽,女,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住昌宁县田园镇。
原告巫绍芬诉被告张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巫绍芬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故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绍芬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巫绍芬负担。
审 判 长 梁 群
审 判 员 郭应平
人民陪审员 施赵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 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