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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4民初285号

巫绍芬与张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巫绍芬,张红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4民初285号原告巫绍芬,女,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高中文化,待业,住昌宁县田园镇。委托代理人孙连鲛,云南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红丽,女,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住昌宁县田园镇。

原告巫绍芬诉被告张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巫绍芬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故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绍芬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巫绍芬负担。

审 判 长  梁 群

审 判 员  郭应平

人民陪审员  施赵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 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