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3执2409号

赖燕惠、卢春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燕惠,卢春恒,卢振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409号申请执行人赖燕惠,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卢春恒,女,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卢振忠,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1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卢春恒、卢振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春恒、卢振忠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车牌号为桂A×××××的汽车为被执行人卢振忠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卢振忠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汽车,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 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凌文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