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52号
申请执行人:苏杭,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镇郊村。
被执行人:李海娟,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东六北二道街。
被执行人:翟海波,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东六北二道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杭与被执行人李海娟、翟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郭新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岳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