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4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远县小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6752581XA。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松柏,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原审原告):刘胜利,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宏,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
被告:王正标,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审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皖东国际车城A区3幢2单元7楼及9楼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83601533G。
负责人:张斌,经理。上诉人定远县小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胜利、原审被告王正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定远县小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定远县小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定远县小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33元,减半收取1716.5元,由定远县小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洁
审判员 钱岚
审判员 程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崔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