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389号原告曹慎英,女,汉族,1951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庆明,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被告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于保贵,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黄从双,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慎英诉被告王庆明、北京盛世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曹慎英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时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月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