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321号
原告:张贤宽,男,生于1949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王鑫,男,生于1982年3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张礼萍,女,生于1978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新华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78********。
原告张贤宽与被告王鑫、张礼萍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张贤宽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贤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贤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贤宽负担。
审判员 周文婧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宋高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