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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08号

大武口区宏运模板租赁站与韦邦国、银川市永城建筑工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武口区宏运模板租赁站,银川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韦邦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宏运模板租赁站,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工业园区。经营者:魏向臣,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站负责人。

被执行人:银川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李春荣。

被执行人:韦邦国,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贺兰县。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大武口区宏运模板租赁站与银川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韦邦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银川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韦邦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宏运模板租赁站案款471199元,承担执行费6968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川市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韦邦国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各商业银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宏运模板租赁站的经营者魏向臣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马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