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784号
原告:何静,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李怀武,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东,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代理人:张海波,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张强强,又名张强,男,汉族,1986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静与被告陈晓东、张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张强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静撤回对张强强的起诉。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卓刘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