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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784号

何静与陈晓东、张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部分撤诉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静,陈晓东,张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784号

原告:何静,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李怀武,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东,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代理人:张海波,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张强强,又名张强,男,汉族,1986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静与被告陈晓东、张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张强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静撤回对张强强的起诉。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卓刘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