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执1514号

威海市环翠区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上海欧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市环翠区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欧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欧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在我院享有的债权,其中本金600936元、诉讼费3786元、保全费5000元、逾期利息15774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56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林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