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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642号

韩革、杨梦与大庆市地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革,杨梦,大庆市地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642号申请执行人韩革,男,汉族,现住肇州县。申请执行人杨梦,女,汉族,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大庆市地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天武,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现申请人书面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200元由申请人承担。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凤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谢慧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