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108号
原告:袁龙伟,男性,汉族,1958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王光强、冷莉,系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宏,男性,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龙伟与王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龙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龙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袁龙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袁龙伟负担。
审判员 杨宝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新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