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9民初4108号

袁龙伟与王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袁龙伟,王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108号

原告:袁龙伟,男性,汉族,1958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王光强、冷莉,系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宏,男性,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龙伟与王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龙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龙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袁龙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袁龙伟负担。

审判员  杨宝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新星 百度搜索“”